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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平衡”比“狗头金”权属之争更重要

2015-02-09 08:42:09?晴川?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孙劲贞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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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新疆青河县一牧民意外捡到一块重7.85公斤左右的“狗头金”引发社会关注。对此,新疆阿勒泰地区青河县文物局回应法晚记者称,“我们看了,所捡物和文物不搭接,基本上可以确定不属于文物,只能说它是一种矿产品。”7日青河县组织联合调查组前往阿尕什敖包乡牧民家调查了解。(2月8日《法制晚报》)

“狗头金”权属个人所有还是国家,争议的定性,就在于狗头金到底是“文物”还是“矿产”。如果这两个属性均能排除,当属个人无疑。当地组织的调查团,我想也应该是出于这两个目的开展的调查。不过,此番调查,舆论却并不买账,而是嗤之以鼻,就在于狗头金从一开始其实就不是一个多么难界定的问题。

狗头金虽与此前的乌木之争有几分相像,但权属却是相对明朗化的。如今“文物”的属性已经得到排除,接下来,就该看看是不是“矿产品”了。然而,这点似乎并不难判断。一者,狗头金本就是一种矿产,具有矿的一切属性是个明摆着事实,并不需要证明。二者,就在狗头金拾得地,本就因盛产黄金而名扬天下,曾有过大规模采金历史。这也是对牧民拾到的狗头金是矿产资源的一个有力旁证。因为偶尔拾到,就说成无主物,可以占为己有,这种理由很牵强无力。

而按照现行的《矿产资源法》的规定,狗头金上缴国家,在我看来这不存在争议。虽然是个人偶尔捡到,按照以往惯例归个人所有,这似乎合情合理,但我们讲情与理的同时,更要讲法。既然有法在,人人都应该严格按法律办事,而不是被民意所左右。这才是法治社会应有的思维。

狗头金虽非文物,但却极具文物价值,最好的去处不是个人占有。走进博物馆,或许才是最好去处。但如何让拾到者乐意奉献,这也不仅仅是法律的事。让拾到者放弃权属之争,却不能逼迫他们放弃利益之争。这里要做好国家和个人之间的“利益平衡”。

所谓利益平衡,简单说就是“不让拾得人太吃亏”。这只能用奖励弥补。而要做到“适当”则至为关键。这需要有一个明确的奖励办法,需要有关方面对相关法律空白进行完善,为以后再出现类似的争论有章可循。只有让拾得人有上交的强烈愿望,让“狗头金”去到该去的地方,才能发挥最大意义。这样的结局才是多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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