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度考核连续两年被确定不称职的,旷工或者因公外出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的,用人机关应当解除聘任合同。深圳市委组织部、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近日联合发布《深圳市聘任制公务员聘任合同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了“可以解聘”和“应当解聘”聘任制公务员的14种详细情形,2月1日起实行,试行5年。】 “公务员淘汰制”不是一项专门制度 初看《深圳今起试行公务员淘汰制》的新闻标题,以为是屡开风气之先的深圳又在全国率先出台了一项新制度。待细读新闻内容,才发现“公务员淘汰制”并没有太多新的内容,也算不上一项专门的制度,称之为“公务员淘汰制”,多少有些言过其实。 上述对公务员“可以解聘”和“应当解聘”的14种详细情形,针对的是深圳市3000多名聘任制公务员,而不是该市所有公务员。这个聘任合同管理办法,是对深圳试行的公务员聘任制度的改进和完善,办法虽然规定了与聘任制公务员解除合同的详细情形,但没有规定必须与之解除合同的公务员的数量或比例,也没有规定“末位淘汰”的数量或比例,可见“淘汰”并不是实行这个管理办法的主要目的。 一个原本不以淘汰公务员为主要目的和特点的管理办法,却被解读为出台“公务员淘汰制”,或许与近期媒体质疑“深圳公务员聘任制实行3年多来,3000多名公务员竟无一人解聘”有关。在质疑者看来,当初深圳试行公务员聘任制,一个最大亮点就是公务员与政府部门签订聘任合同,合同期满后若不续签,就解除聘用关系,打破了公务员的“终身制”;现在倒好,第一个合同期满后,3000多名聘任制公务员全部续签合同,无一人被淘汰,这与其他公务员还有什么区别? 针对媒体的质疑,深圳市人社局有关负责人回应称,这些聘任公务员都通过考试竞争和严格考察筛选脱颖而出,综合素质普遍较高,为争取续聘,他们的工作活力和态度普遍较好,这是他们全部获得续聘的重要原因,不能仅以聘任制公务员被解聘的数量来评判聘任制改革的价值。这个解释比较客观中肯,有利于避免将公务员聘任制误解为“公务员淘汰制”,避免单纯用“淘汰率”衡量公务员聘任制改革是否成功。 聘任制公务员:活力来自压力 深圳3000多名聘任制公务员为何都要争取续聘?为何他们的工作活力和工作态度普遍较好?这要从深圳等地近年试行的公务员聘任制,与目前各地实行的公务员常任制(包括考任制和选任制)的区别说起。 上述两种公务员任用制度的最大区别,一是公务员聘任制将市场机制引入政府部门的人事管理,采用更灵活的薪酬激励(如一些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岗位,可享有比其他公务员高几倍的薪酬待遇)和合同管理,聘任制公务员面临着干得不好受处罚甚至被辞退的压力,以及合同期满不被续聘的压力;常任制公务员则不需要与政府部门签订合同,若自身无过错,一般不会有被解聘的危险。二是聘任制公务员实行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相结合的养老保障制度,实现与社会其他群体养老保障的衔接;常任制公务员长期以来实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制度,在职时不缴养老保险,退休后享受较丰厚的养老待遇。 常任制公务员端的是“铁饭碗”,与政府部门之间存在着很强的“依附关系”,他们轻易不会被解聘辞退,因此工作上没有太大的压力,有的也因此在工作活力和工作态度上难有好的表现。聘任制公务员端的则是“瓷饭碗”,与政府部门之间没有很强的“依附关系”,他们面临着较大的工作压力,在工作活力和工作态度上普遍表现较好。 尽管有着这些不同,但毕竟都是公务员,因此在一些管理考核制度上,对两者的要求又是相通的。此次深圳明确的聘任制公务员解聘的具体情形中,有几条与《公务员法》中的规定几乎完全相同。如深圳规定,年度考核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应当予以解聘。这几种情形也都见诸《公务员法》,被明确规定为应当“予以辞退”。如果严格执行《公务员法》,对常任制公务员的管理和考核规定,并不见得比对聘任制公务员的管理和考核规定更宽松。 公务员都应有“被淘汰”之忧 我国公务员聘任制从试行之初,就从两个方面被寄予了殷切期待:一是聘任制公务员主要从事专业技术类工作,将在这些高精尖领域强化人才竞争,起到“优胜劣汰”的作用;二是通过强化聘任制公务员的“被淘汰”的风险意识和忧患意识,逐步向常任制公务员传递、强化“被淘汰”的风险意识和忧患意识,使常任制公务员同样面临巨大的竞争压力和“被淘汰”之忧。 目前看来,第一个目的已经基本达到,一些政府部门的专业性强的职位、高端人才职位和辅助类职位实行聘任制,受聘者大多为竞争力强、可替代性弱的专业人才,以前那种“一杯茶,一支烟,一张报纸看半天”的“混才”,在这种岗位上一天也呆不下去。至于第二个目的,情况仍不乐观,多数常任制公务员并未直接感受到“被淘汰”的压力,混日子、熬年头的现象依然大量存在。 好在变化正在发生——国务院上月印发《澳门黄金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决定从2014年10月1日起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进行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建立与企业相同基本的养老保险制度,实行单位和个人缴费,改革退休费计发办法,从制度和机制上化解“双轨制”矛盾。实行这项改革后,常任制公务员就与聘任制公务员一样,在职时个人要缴养老保险,退休后享受与社会其他群体衔接的养老保障,其与政府部门的“依附关系”逐渐淡化。 以往,常任制公务员在职时不缴养老保险,若不到退休年龄中途辞职,就没有养老保险的积累,日后养老缺乏保障,因此“选择成本”较高,很少主动辞职。这也使得政府部门不能轻易解聘、辞退常任制公务员,在管理考核上也不便严格执行标准。现在,常任制公务员与聘任制公务员一样缴养老保险,退休待遇与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用挂钩,如果中途辞职或被解聘、辞退,能与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接轨,无后顾之忧。这有利于减轻政府部门解聘、辞退常任制公务员的压力,有利于像管理考核聘任制公务员那样,对常任制公务员进行严格“无情”的管理考核。 在科学、公平的管理考核制度下,一个公务员如果出现年度考核连续两年不称职、不胜任现职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等情形,无论他是聘任制公务员还是常任制公务员,他都已经不符合公务员的基本要求,都应该卷铺盖走人。“公务员淘汰制”不但要淘汰不合格的聘任制公务员,同样也要淘汰不合格的常任制公务员,在“被淘汰”的风险面前,所有公务员应当人人平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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