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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偷”尚嫌疑,“示众”也违法

2014-12-16 16:47:38?陈怀瑜?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林雯晶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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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频频有小偷光顾,接连丢失电动车和自行车,福州光荣路小区(60号)的业委会将视频监控拍下的小偷照片张贴在小区入口处,希望借此提醒居民加强防范,也能对小偷起一定震慑作用。(12月16日《东南快报》)

小偷乃过街老鼠——人人喊打。喊打倒也无妨,但真打小偷,却也不妥,当属违法行为——即使犯罪嫌疑人,哪怕是定谳罪犯,也须依法尊重其公民权利不受侵犯。

小区被盗受损,其首要的,应将有关嫌疑“小偷”的视频、图片等证据提交警方,交由执法部门来处理,方符合法律规定,才合乎法定程序。

业主们残遭“三只手”之害,其义愤填膺之情可恤,但自作主张,不经慎重辨别,轻易将涉嫌偷盗的截图张贴于众,如果此中有误,即可能产生新的违法侵权行为,从而伤及无辜和自身。

当然,如里其证据确凿,表明图中之人即确实为小偷,其张贴示众或并未侵权,但此举仍存风险,并不可取。

《刑诉法》之“无罪推定”原则,要求对犯罪嫌疑人未经法定程序判决有罪之前,应当假定或认定为无罪。被盗业主作为此案中一民事主体,当然无法越殂代疱,替法院将“小偷”定性或定罪。即使小偷被抓了个现行,但在法律意义上,其仍是“犯罪嫌疑人”,未经法院判决前,其肖像权、名誉权和隐私权等公民权利,仍视同正常公民一样受到法律保护;相反,业主们此举则有侵犯其人身权利之嫌,属法律禁止行为。在现实执法实例中,哪怕针对一些惯偷、大盗,公安部门也少有采取“示众示罪”之举。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法》中,亦无随便许可张贴犯罪嫌疑人图片的适用条款。只有当针对个别特大要案时,才会实施通缉罪犯的做法,此乃政法部门专有权力,业主们此举明显越权。

被盗者擅自公布违法嫌疑人图像,也会让人产生一些隐忧。试想,假如图中之人就是小偷,甚至是惯偷,如此公之于众后,给民众产生固定印象,如果在街头巷尾碰到一个与此相貌类似者,产生误认怎么办?即使民众所遇就是图中之贼,假使人家已经改过自新了呢?在一个彰显法治的社会里,业主们即使是受害者,也不能“以暴制暴”,以违法对违法,这样的恶性循环违法并不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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