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看似平常的工作接待却导致一名民警意外身亡、当地公安局提出的赔偿标准为参照“因公牺牲”、不签承诺书就不予赔偿……在死者家属的强烈质疑之下,今年初发生在安徽祁门县的一起民警“喝酒死”事件浮出水面。7月28日,祁门县公安局与意外身亡的民警朱璘亲属就补偿事宜达成协议并签字。但随后,由于朱璘父母没有明确放弃对县公安局其他民警的民事追偿权利,目前县公安局已经中止付款。(8月7日《北京晨报》) 因公牺牲,索偿与赔偿,承诺书,一起典型的公款“喝酒死”事件,最终演绎为一场警方与当事人家属的赔偿官司。那么,又是谁刻意掩盖了“公款喝酒死”,加“公款赔偿”这个严酷的事实? 无论是公款酒还是私人间宴请,如果发生醉酒死人事件,无劝酒无逼酒则意味着酒友、同伴无相关民事赔偿责任;如果发生了劝酒导致当事人死亡事件,则可能发生索偿与赔偿的民事责任。换言之,当事人如果死于劝酒,其赔偿方一定是劝酒人及宴请方,发生的赔偿款项一定是当事人与劝酒人及宴请方之间的事情。那么,最终又为何演绎为当地警方与当事人家属之间的赔偿纠纷了呢? 祁门县公安局局长汪华峰称,对朱璘之死是参照因公牺牲标准处理。如果没有在已经发生的“酒烈士”事件之后的民间质疑舆情,则该地公安部门就可以直接按照“因公牺牲”处理,而不需拐个政策之弯而行“参照”之实。而“参照执行”之术语,即完全按照“因公牺牲”的标准规格数额来执行,而无“因公牺牲”的正规名分。而事实上当地公安部门给出的条件比因公牺牲更具有优越性。 参照国务院《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有关规定测算,因公牺牲的民警的抚恤补偿在70万元左右。之所以给予朱璘亲属一次性补偿130万元,“实际包含了对涉事其他民警的民事追偿部分”。“因公牺牲”满打满算只有这70万元抚恤金,而当事人家属却得到了130万元,这岂不是一种优待加优越? 公权为何乐于饮下“因公牺牲”这杯苦酒?其一,起于“公款酒”,止于“公款赔偿”,最终买单者为纳税人。“三公”最严重浪费之“公款酒”是一种腐败、犯罪,而“公款酒”唯一的风险“公款酒死”也被纳税人买单,双重冤大头之纳税人咋就这么冤?也就是说,纳税人被“因公牺牲”的幌子买了三个冤单,“公款酒”之冤单,赔偿款之冤单,法律责任之冤单。 其二,应当承担“劝酒死”之法律责任的宴请方及本所负责人,在“因公牺牲”的幌子之下逃避了应负法律责任。尽管给予了双方派出所参宴领导人以警告撤职等处分,但至少使其免于法律追究的责任,更免于违反《禁酒令》如此“喝酒死”后果足以开除公职的处分,这是不是一种对“公款酒”“公款赔偿”的人为深层掩盖? 因此说,公权之所以乐于饮下“因公牺牲”这杯苦酒,是“喝酒死”事件相关方利益最大化的关键,也是掩盖“公款酒”腐败、“酒烈士”丑闻的最佳遮羞布,更是应负法律责任的最佳挡箭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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