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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拆”成“误拆”侮辱公众智商

2014-03-26 09:13? 叶祝颐?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林雯晶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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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住江苏淮安经济开发区南马厂乡的杨梅,最近几天有点郁闷,自家190平方米左右的3层楼房,竟然在大白天被一群陌生人开着挖掘机拆了。在拆除过程中,住在二楼的杨梅公婆被这群陌生人强行拖到室外,房里的财物一件都没有来得及拿出。事后,当地乡政府与村民,都不知道杨梅家房屋到底是谁拆除。不得已之下,杨梅和家人向南马厂派出所报案。记者连续调查数天,发现南马厂乡政府与派出所对此说法不一。(3月25日《扬子晚报》)

光天化日之下,一伙陌生人将住在房内的人强行拖到室外,然后强拆民宅, 岂不是欺人太甚?对此,当地政府称不知道是谁干的。但是在房主与媒体的一再追问之下,警方提供的调查结果显示,房屋是拆迁公司拆除的。不过拆迁公司辩称,公司当时并不是拆她家的房屋,而是邻居家,因为她家房屋与邻居家房屋是连体的,所以在拆除时,杨梅家的三层楼房也受到牵连。如此“误拆”解释显然站不住脚。拆迁公司在拆房之前为何不向政府征收部门求证?拆迁公司把房主公婆强行拖到室外,又该作何解释?仅仅因为两个房子挨得近,就会因为“牵连”把旁边的房子拆得一干二净?试问:如果不是受人指使,拆迁公司会强拆没有达成补偿协议的民宅?这是哪门子“误拆”?这分明是一起经过精心预谋的强拆民房案件!而且,太多的非法拆迁新闻告诉我们:先造成拆迁既成事实再谈补偿,已经是很多拆迁者的惯用伎俩!

笔者还注意到,对这起强拆民宅事件,当地警方以房主公婆被殴打立案,却回避了不法分子强拆民宅,故意毁坏他人财物这一关键问题。《刑法》第275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拆迁公司的人以暴力手段故意强拆他人住房,不仅案值巨大,而且性质恶劣。警方对强拆恶性事件仅以殴打他人的民事纠纷立案,难逃避重就轻之嫌。

根据《物权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只要公民取得了房屋合法产权,在没有达成拆迁协议之前,讨价还价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要拆迁公民房屋,就要取得公民同意,在拆迁之前双方展开利益博弈,在充分尊重业主权利,双方达成协议,办理合法拆迁手续的基础上,才能完成拆迁过程。如果双方意思表示不一致,拆迁就不能进行下去。“误拆”根本不是野蛮拆迁的遮羞布。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拆迁问题已成了社会关注的热点,野蛮拆迁事件屡见不鲜。中央三令五申严禁野蛮拆迁,《物权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都有明文规定。但是在房价居高不下的当下,拿到土地,就意味着滚滚财源。从媒体报道来看,为了钱,开发商铤而走险,先上车后买票,野蛮拆迁的例子比比皆是。常见的风景线是,强行拆迁成了既成事实以后,生米煮成熟饭,主动权完全掌握在拆迁者手中。除了给予一点补偿以外,违法拆迁者被追究法律责任的事鲜有所闻。

宪法第39条规定:“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每个人的家就是自己的城堡。正如哲学家所说:“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不法分子不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而且强拆民房,毁坏他人财物。对此,警方不能以普通民事案件立案,而要依法追究“误拆者”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的法律责任。不仅拆房者要承担责任,其幕后指使者也不能逍遥法外。如果民宅被强拆事件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缺乏依法制裁强拆者的标本,百姓房子的命运与法律的尊严让人担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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