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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村支书性侵”报道看记者作证特权

www.fjnet.cn?2013-09-05 09:04? 杨  涛?来源:北京青年报 我来说两句

9月2日,一篇称三门峡某村“村支书性侵村民留守妻子:村里一半都是我的娃”的文章在网上广为转载。9月3日,河南省三门峡市委新闻发言人发布情况说明,披露已联系到原文作者,请求提供案情线索,作者以“遵循新闻工作职业道德,为信源保密”为由拒绝。三门峡市公安局也请求杂志或作者提供具体线索,以便尽快破案。

一边是可能涉嫌刑事犯罪,因而关系到公共利益,另一边是记者的职业道德,以及国际上通行的记者作证特权。三门峡官方与文章的作者就文中涉及相关问题的具体线索而出现胶着状态,这事将多年悬而未决的“记者作证特权”的问题再次凸显在公众面前。

记者的作证特权是一项国际惯例,它是指记者为维护新闻职业伦理、保护信息源而免于在法庭上作证的义务。2002年12月11日,海牙国际法院上诉法庭判定已退休的《华盛顿邮报》战地记者乔纳森·兰德尔有权拒绝“被迫作证”。此前,前南战犯法庭发出传票,要求曾采访过拉多斯拉夫的兰德尔出庭作证,原因是他1993年2月11日在《华盛顿邮报》上发表的一篇文章提到拉多斯拉夫“希望将非塞族人清除出波黑巴尼亚卢卡地区”。这一判决表明,记者享有“作证特权”得到了国际法的确认。

我国没有记者享有作证特权的规定。我国法律规定,证人都有作证的义务,这当然包括知道案件情况的记者。不过,时代在进步,在我国,特定人群免于作证义务也开始出现在法律之中,例如在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中规定,近亲属在法院审判阶段可以不被强制出庭作证。条件适当的时候,我国法律也应当确认“记者作证特权”,以保障记者和消息源,保障公众的知情权,促进舆论监督。

再说三门峡这起“村支书性侵”事件,如果“性侵”只是通奸,则属于道德问题,不涉及刑事犯罪。如果涉及刑事犯罪,就应当从实然和应然两个角度分析。从实然角度讲,法律既然规定了公民有作证的义务,记者也不能豁免,那么,记者就有义务向三门峡有关方面提供“具体线索”,以方便公安机关侦破案件。

从应然的角度讲,如果法律确认了“记者作证特权”,在这里也要区分不同的情况。像三门峡有关方面要求记者提供办案具体线索,记者除了为消息源保密外,其他的线索仍然应当提供,比如说记者可以不提供谁爆的料,但谁性侵了留守妻子,被害人是谁等等,还是应当提供的。

另一方面,如果案情特别重大,保护的公共利益特别重要,而消息源又是侦破案件的关键所在,那么记者就应当提供消息源。这方面,国际上也有典型判例。2003年,美国联邦上诉法院法官理查德·波斯纳作出一项判决,原告爱尔兰共和军首领麦凯维特曾被指控制造恐怖袭击事件,联邦调查局的线人鲁伯特是这项指控的重要证人之一,接受过《芝加哥太阳报》的专访。麦凯维特要求记者向他的律师公开采访录音,遭到拒绝后提出起诉,而法官判决《芝加哥太阳报》记者必须交出录音带。

杨涛(江西检察官)

  • 责任编辑:林雯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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