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东南网 > 西岸时评> 民生巷议 > 正文

个人申领驾照不该陷入死循环

www.fjnet.cn?2013-08-01 08:16? 王云帆?来源:京华时报 我来说两句

鼓励个人自学驾驶并申领驾照也是立法意旨所在,个人申领驾照不能沦为死循环。司法理当依法律、而非依规章或地方性文件来处理个人申领驾照的纠纷。

2012年8月,南京女子小苏自学车辆驾驶后要求考驾照被拒,随后她以行政不作为为由将车管所告上法院。近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小苏自学行为的确不符合相关法规,车管所不构成行政不作为。这一结果并未让小苏服判息讼,她表示会继续上诉。

自学驾驶申考驾照被拒,小苏不是第一例;因此而状告车管部门的,小苏同样不是第一例。2007年,深圳市民樵彬为维护学习驾驶技术自主选择权状告车管所,就获得了司法支持。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除国务院、公安部的规定外,其他规范性文件无权增设驾驶许可条件。申考驾照必须通过指定驾校的培训,这并不是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要求,而是广东省公安厅、交通厅《澳门黄金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工作的通知》中的要求。地方的一纸规范性文件是否可以超越法律自我赋权,答案当然是否定的。

南京和深圳在同类案件上“同案不同判”,难道两地执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还有文本上的差异?

当然不是,中国内地只有一部《道路交通安全法》。南京车管所回复小苏时称,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江苏省机动车驾驶人培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学员应当参加驾培经营者的培训。这其实是以并列的方式偷换了法律概念。因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并未有此规定,相反,这部法律明确“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发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公安部的规章也并没有对申请人是否应到驾校培训作出要求。和深圳一样,南京交管部门强令申请驾照者参加驾培经营者的培训,也是自我赋权,自设许可。

今年4月,公安部信访办公室曾就网友留言公开回应称:我国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申请驾驶证必须经过驾校培训,但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技术应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有关规定: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应当使用教练车,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不得乘坐教练车。

这一回应曾引发了公众对个人申请驾驶证的极大关注,也为不少自学驾驶者申请驾照平添了勇气。但新的问题在于,若严格依“条例”的规定,几乎没有人能够完成“自学驾驶”——首先是“教练车”难找;其次是教练员难认定;最后的“杀手锏”是公安机关交管部门不指定“路线、时间”,或指定一段很不适宜的路线和时间,自学驾驶者也只能“望规兴叹”了。

从《道路交通安全法》上看,切断驾驶培训与交管部门之间的利益输送,是立法意旨所在。鼓励个人自学驾驶并申领驾照也是立法意旨所在,个人申领驾照不能沦为死循环。司法理当依法律、而非依规章或地方性文件来处理个人申领驾照的纠纷。

  • 责任编辑:林雯晶
  • 打印
  • 收藏
  • 【字号
相关新闻
相关评论
页面无法找到_澳门黄金城_澳门黄金城赌城-官网@
 
页面没有找到,5秒钟之后将带您进入首页!
澳门黄金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