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设施冠名须“有所为有所不为”
www.fjnet.cn?2012-12-04 10:49? 马九器?来源:广州日报 我来说两句
武汉地铁站“周黑鸭”冠名风波风生水起一阵后,终于偃旗息鼓:武汉市委市政府要求地铁集团尊重民意,取消拍卖7个地铁站的冠名。毋庸讳言,“周黑鸭冠名”风波不过是各地名目繁多的“冠名风波”里又一个浮起的瓢而已。可以肯定的是,对于公共设施的冠名权争议而言,“周黑鸭冠名”绝不是最后一个。 清华大学的“真维斯楼”、兰州市道路冠名权拍卖、河南黄河大桥冠名权拍卖、暨南大学的富力教学楼,以及四川宜宾的五粮液机场、北京的四通桥联想桥……这些年来,公共设施的冠名行为,正成为一种公共现象、经济现象,四处开花、此起彼伏。 凡事一旦出现较大争议,预示此事不合情理之处;凡事一旦一而再再而三重复发生,说明此类现象根结未除,注定会摁下葫芦浮起瓢。 冠名权拍卖,从市场角度而言非常正常,你情我愿两方双赢,你得了名发展更好,我得了利有益建设。但是,公共设施的冠名权拍卖,则不仅仅是单纯的市场行为,其公共属性决定其所有权属于全民或国有,冠名拍卖的利益不只关涉管理部门,还关涉公众利益、公众意愿,如果某一公共设施的冠名在没有一系列严格规范和责权明确的程序限定中拍卖,很容易陷入“权力滥用”、“无视民意”和“暗箱操作”等舆论漩涡中。“周黑鸭风波”如此,此前多数的公共设施冠名亦如此。如果不能在公共设施冠名权拍卖行为中明确必需原则、规范必要程序、公开所有账务走向,冠名拍卖和舆论反对,将如影随形,孟不离焦焦不离孟。 像道路、大桥这些设施,有的具有完全意义的公共性质,无论产权还是使用者,都属于公众,因此这类设施冠名拍卖要慎之又慎,甚至应该明确规定不准从事商业性质的冠名交易。北京、广州等地都陆续出台政策,明确禁止企业冠名道路和桥梁等公共设施。京穗的做法值得各地借鉴,厘清公共设施的性质,以免公共设施沦为地方权力机构套现掘金的工具。 还有一类设施具有准公共性质,比如学校里的建筑、体育场馆等等,它们的使用者、受益者或者只是一部分公众,或者其本身具有一定经营性质。此类设施的冠名拍卖需要在严格的制度规范下依程序进行。 这里的程序应当包括问计于民、听证于民,还有拍卖完全公开、拍卖款项完全用于公共投入、款项收支严格监管,等等。只有建立在正义基础上的程序才能保证冠名拍卖的合法性基础,才能在共识前提下使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匹配。 公共设施事关公共利益,针对其展开的任何行为,须在公共的框架内进行,有所为有所不为。有规矩成方圆,无规矩则乱象生、争议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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