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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小偷打半死”是以违法纠违法

www.fjnet.cn?2012-10-24 16:59? 熊传东?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过去一直有个错误的观念颠倒着人们的思潮:只要逮住小偷,大家便“群起而攻之”,小偷被打怕了,治安也会变好。这便是“雷人标语”出现的原始由头。有的人甚至认为,抓住小偷要打“得给他长点记性”……有一种把小偷当成“过街老鼠,人人喊打”的气场,以为这样才能制止小偷的嚣张气焰。“没有被偷过的人,不懂得小偷的可恨。”有的人认为,现行法律法规对小偷惩罚“太轻”、“太草”,往往仅罚点小钱或拘留几天,虽然公安机关不断加大打击力度,但很多小偷却不当回事,一旦放出来立刻重操旧业,认为抓到小偷一定要打,且痛打,打到怕,打到收手……

就算小偷违法在先,但打人却是违法在后。这是两起违法事实。我们应该明白一个道理,任何一个公民都不得出手伤人,小偷也是人,也有人权。人们对小偷的态度,从某个角度上,体现了人们法治意识、文化程度和人文素质。

今天,社会在发展,文明在进步,经济在飞跃,我们的素质更应从跨越到超越,今后再遇事,莫老是喊打喊杀。既吓不住什么人,又丧失了文明,更换不来美好生活。

“宁见小偷吃肉,不见小偷挨打”;“看起来真可怜,吃饱了又做怪”。这是人们对“抓小偷”和“打小偷”的矛盾心理。长期以来,“抓小偷”和“打小偷”的现象极其常见。一般人认为“打小偷”属于“正当”。实质上,同“小偷行为”没什么两样,这说明了一个问题和现象,人们的法制观念和人权观念还相当“落后”。

值得提醒的是,“正当防卫”和“见义勇为”不可同日而语。群众的眼睛和法律的公信始终明亮。

当然,还有待于法律法规的完善和健全,正因为现行法律的不严谨性,导致了诸多对违法犯罪嫌疑人滥施暴力,就连警察抓捕嫌疑人的过程中,往往都是以暴力行为制服犯罪行为。这是一种可悲和怪象。是法治社会和文明社会的可悲。为何此类侵权事件屡见不鲜?某种程度上,缘于人们平时的心理压抑、紧张、郁闷、无奈等表象长期“积压”,只有通过暴力予以宣泄和表现。“群殴小偷”就是此种畸形心理“宣泄”的“代表作品”。

无论是社会管理,还是法律法规,或是公检法司,都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构建和谐环境,抒写美好家园。故而,对待小偷不能用违法形式来纠正违法行为。否则只能是违法加违法。

“抓住小偷,狠揍猛踹,打得半死。”此类“雷人标语”要不得,当反省,当拆除。当从人们心灵深处深刻反省,当从人们骨子深处连根拆除。

  • 责任编辑:邓宇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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