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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工”不是官员违法乱纪“替身”

www.fjnet.cn?2012-08-15 16:48? 倪洋军?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河北省邢台市巨鹿县城一对经营服装门店的夫妻,深夜惨遭当地城管队员手持砍刀和木凳砍砸。该事件经燕赵都市报独家报道后,在当地引起强烈反响。巨鹿县城管局副局长商清涛8月13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殴打业主的城管队员为城管局临时聘用人员,事件发生后三人已被解聘。巨鹿县警方表示,警方已对相关人员进行了控制,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取证中。就媒体报道的带头殴打业主系城管执法大队长一事,他表示不清楚。(2012年8月14日燕赵都市报)

不管是什么原因,城管队员持刀殴打店主,都是法律和公德所绝不允许的,都必须受到严厉问责和制裁。但是,当地官方却以“殴打业主的城管队员为城管局临时聘用人员”来搪塞媒体和社会的追问,并以“事件发生后三人已被解聘”来作为问责的结果,而对带头的是否是城管执法大队长等其他事情,却“不清楚”、“不便透露”。如此轻描淡写的处理方式,一方面使人觉得那几个“临时工”有“替罪羊”之感,另一方面也让我们对某些官员的傲慢感到胆寒。

笔者无意中在百度中输入“临时工 官员违法”的关键字,竟然搜索出两百多万条相关信息。打人的保安是“临时工”;社保违法违规,临时工成最大借口;打砸夜总会的是“临时工”;哪里出大事,哪里就有“临时工”;“临时工不应成为政府违法行政的替罪羊”;“临时工不能再是挡箭牌!临时工成执法主力军是违法行为,必须纠正”;一些伤民违法事件中官员频指临时工所为之说算不算谣言?一个个执法不当并拿“临时工”说事的新闻和评论,尖锐地暴露出一些地方政府部门及官员是何等的缺少担当精神。

工作时间外,就与城管执法无关?行政执法人员,行事做人,都必须遵纪守法,无论是在工作时间内,还是在工作时间外,都必须注意自己的言行。但是,在有些官员看来,工作时间以外,就不属于行政执法行为,就是自由人,就可以胡作非为,责任部门和单位就可以不承担任何责任。也正因为有如此歪理邪说,上述城管打人,也就有了“工作时间以外,与城管执法无关”这一借口了。殊不知,只要身份没改,职责就没变,即便不是行政执法时间,也不能以身试法、带头违法。如果按照这种逻辑,貌似在工作时间,城管执法就可以打人了?以人为本、文明执法、和谐城管等思想和理念,难道就是嘴上说说、墙上挂挂的吗?

解聘临时工,就可不追究带头者?临时工,正因为是临时的。因此,在有些官员看来,就可以随意招录、随意解聘。这种不执行劳动法等用工制度的随意性,恰恰暴露了一些官员的官僚作风和行政乱作为。这里,我们先暂且不论被官员拿来说事、当作挡箭牌的“临时工”,是不是真的临时工?如果是真的,殴打群众是肯定不再适宜留用了,解聘当是情理之中。如果根本就是一种借口,就要替参与打人的城管队员抱冤了。不过也许因为有着“临时工”的身份,解聘了以后,还是可以再聘用的。如此一来既有了对媒体和社会的“交代”,也不影响打人者的“前途”,岂不是“一举两得”?但是,笔者认为,打人者不管是不是临时工,解聘不解聘临时工,都应该追究带头者、召集人的责任。“临时工”不是官员可以全身而退的“洗责肥皂”和“挨打替身”。

面对媒体人,警方不便透露什么?积极应对媒体,自觉接受媒体和社会监督,是党和政府的职责。特别是当有重大事件和案例的时候,面对媒体人,党政官员必须沉着应对、冷静处理,并实事求是地公开一些应该公开的事实真相和调查处理结果。但是前文提到的事件,警方相关负责人却“不便透露具体涉案人员”等信息,是这些人真的无从调查,还是公布了会引起社会的不稳定,还是没有得到领导人的授权或授意?“不清楚”、“不便透露”、“无可奉告”这些看似很诚恳的“外交辞令”,在事实真相和群众雪亮的眼睛面前,恐怕也就“不攻自破”了。其实,“不便透露”的不是事件或案件的本身,而是领导人的态度和特权者的权势。如此官本位和官官相护,怎能将“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落实好?

法律的尊严神圣不可侵犯。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无论是“执法违法”还是“非执法违法”,都必须受到严惩;不管是不是临时工,都应该在追究具体人以及领导者的责任。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拿临时工做替罪羊、挡箭牌的做法,只能让“执法犯法”的行为泛滥蔓延,同时也是对法律尊严和社会公平正义的无情践踏,更会导致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不信任、不理解、不支持和对立情绪,不利于社会稳定。

  • 责任编辑:邓宇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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