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勇海
广东江门市委原常委、常务副市长林崇中因收受贿赂,被判入狱10年,但其买通河源市看守所原所长、教导员、法医及河源市人民医院医务科原科长、医生5人,便堂而皇之保外就医一年多。日前记者获悉,帮助林崇中保外就医的刘某某等5人涉嫌受贿、徇私舞弊案已侦查终结。(《广州日报》9月30日)
类似蹊跷的保外就医,媒体时有报道。比如,广东电白高考舞弊案主犯陈建明,因蹊跷的保外就医而逍遥法外长达8年之久。作为监外执行的一种,保外就医原本是出于人道主义考虑,对重病犯人采取的一种特殊服刑方式。然而,保外就医的“经”,却被有权力、有关系者念歪,将不够保外就医条件的贪官,也“保”了出去。如此保外就医,岂不是沦为了入狱贪官的“越狱隧道”和“避风港”?
对此,仅有惩处贪官蹊跷保外就医的协助者,显然不够,对贪官除了及时收监外,还得罪加一等。更重要的是,还得“亡羊补牢”,扎紧贪官蹊跷保外就医的制度篱笆。广东省检察院监所检察处处长杨宇认为,林崇中和看守所人员及医生的私下沟通,检察院不可能完全监督得到,要避免此类事情,只有从制度源头上进行堵漏。那么,保外就医成贪官“避风港”的制度漏洞何在?
一方面,保外就医的规范性文件有待改进。正如一些专家所言,目前执行的《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和《罪犯保外就医伤残范围》,发布于1990年,服役20余年,有些条款需要进一步细化。比如,虽列举了30类病残情况,但许多疾病伤残没有列出严重程度的指标;再比如,规定的“其他需要保外就医的疾病”,赋予执行者过大的自由裁量权,从而恣意权力寻租。一项调查显示,把一些常见疾病作为严重疾病保外就医的,竟占了70%!甚至闹出“身患痔疮竟然也申请保外就医”之类的荒唐事!
另一方面,保外就医的审批程序不够健全。目前保外就医有多个审批机关,《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确实的为省、市、区监狱管理部门;而《看守所条例》,对在看守所服刑且余刑在一年以下的服刑人员的保外就医,由公安机关审批;余刑超过一年的,权限才归于法院。由看守所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和监狱主管部门——监狱管理局负责审批,实质是“自审自批自执“,其弊端显而易见。为实现程序正义,应由一个中立机构来审批保外就医,或让检察机关参与并主导保外就医罪犯病情鉴定,将其司法鉴定书,作为是否认同保外就医的依据。如此,才能避免把不该“保”的人也“保”出去。
此外,对“蹊跷保外就医”利益链条中的相关人员,缺乏严格监管,是以对有关法律法规视同虚设,也是漏洞之一。故而一些罪犯,只见保外就医,而不见事后收监。所有这些制度漏洞,都必须堵死,不然,权贵罪犯蹊跷保外就医的“越狱隧道”就会畅通,“避风港”就会平安无事,而保外就医的刑罚属性就会大打折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