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其直接目的是为了满足社会对公共服务的需要,同时,对于政府自身的改革和职能转变,也能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政府改革和职能转变的关键之一,是政府要从“事无巨细全方位包办”的全能型政府,转变为主要提供最核心、最优势公共服务的有限型政府。发达国家的经验证明,从一些基本的、普通的公共服务,到一些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的公共服务,如果由政府直接提供,往往比由社会组织提供成本更高。因此,政府从大量非核心、非优势的公共服务中“抽身”出来,一方面可以精兵简政,降低行政成本,遏制政府部门从公共服务中牟取利益的倾向,遏制公共服务中的腐败交易;另一方面有利于打破政府、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对大多数公共服务的垄断局面,降低社会组织(包括民营企业)从事公共服务的门槛,以此强化公共服务领域的竞争,强化政府对公共服务的监管,提高公众与公共服务生产者的谈判能力,最终有利于公共服务提高水平,改善质量,更好地满足公众的各种需求。
一边是政府部门从大量公共服务中“抽身”出来,一边是社会组织将大量公共服务“接手”过去,这就要求在政府推动自身改革提速的同时,还要为社会组织从事公共服务创造更加宽松的环境。当前比较突出的问题是,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社会组织要获得合法的登记注册手续,必须先找到一个相关部门作为主管单位,并且对资金、活动场所的要求都很高,即便登记注册成功,也很难享受到税收优惠、资金资助等政策待遇。这些法律规定不但限制了社会组织的“出生”,也大大限制了社会组织的生长发育能力,包括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而社会组织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受到限制,本身又限制了他们向政府“出售”公共服务、获得政府资金支持的机会,这就反过来对他们的生长发育能力形成了更大的限制。这个问题不解决,政府改革和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都难有深入推进的空间。
政府越精简,政府职能越精练,政府需要购买的公共服务就越多,社会组织提供公共服务的机会也就越多,社会组织的用武之地也就越广阔。唯有加快政府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为社会组织“腾”出更多从事公共服务的机会,公共服务的蛋糕才能越做越大,公共服务也才能越来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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