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即将于3月1日起施行。《条例》对老年人各项权益保障的政府职责、家庭职责、机制、经费保障等方面均作出明确规定。(据2011年3月1日《北京青年报》)
随着我国日益进入老龄化社会,老年人在家庭、婚姻和财产纠纷等方面权益受侵害的情况与日俱增。老年人权益保护关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加快老年人权益保障的立法势在必行。
《江苏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规定,赡养人应当保证老年人享受不低于其他家庭成员的生活水平,要保证患病的老年人得到及时治疗,对与其分开居住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经常看望、问候。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要求老年人经济资助的,老年人有权拒绝,等等,这些规定都有较强的现实针对性和前瞻性。将老年人权益保障上升到法规范畴,纳入社会文明标准,通过立法的形式,对老年人的权利和子女以及政府、社会的义务进行权威分配,有利于建立和完善新型养老社会秩序,实现社会对养老工作的有效控制,确保老人晚年生活幸福。
然而,仅有法规是不够的,法规之外还有“人”在。立法只能解决有法可依的问题,有法必依则有赖于法律援助的到位。而让法规化作老年人维权的必行之法,还需要在全社会为老年人撑起法律援助的“保护伞”,这才是维护老人维权的关键所在。这不仅是因为老年人本身是社会的弱势群体,在社会氛围中还横着“清官难断家务事”这道高门槛,更不要说中国传统的社会管理遵循的是“人治”逻辑,老年人维权注定要步履艰难。因此,与立法工作相配套的应该是,老年人维权法律援助机制的布局与建立。比如,建立完善老年人法律援助中心、社区法律援助接待站,相关部门设立“老年人法律援助月”、 建立老年人法律援助档案、成立老年人上门服务小组之类,使老人遇到侵权行为时,知道到哪里去找谁来维权,老年人遇事有人管。
有了维权机构,还要建立维权的便道。比如开辟老年人法援绿色通道。凡是老年人来法律援助中心咨询,优先安排律师解答咨询;凡符合条件的老年人申请法律援助,无论材料是否齐全都优先受理;对老年人的法律援助案件,法援部门优先指派熟悉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并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的律师办理。
还要创新服务方式。比如向老年人发放法律援助联系卡,持卡的老年人随时可以获得法律援助律师的优先服务;对于年龄较大、身体有病的老年人,实行上门服务,全权代理老年人诉讼;在流动人口多、老年人聚集的社区、老年活动室等地方悬挂法律援助指示牌,公示法律援助的范围、申请程序、办公地址、咨询电话,使广大老年人能及时便捷地得到法律援助帮助。由于老年人大都居住在农村、社区,可以依托乡镇、街道司法所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也可以依托村委会、居委会、社区建立法律援助联络点,从而做到法律援助网络无缝覆盖。
其实,在许多时候和许多问题上,我们缺少的并不是法规制度,而是对老年人持有深厚的思想感情,对老年人的爱。缺乏对老年人维权工作严肃认真的负责精神,这才是老年人维权的最大障碍所在。这表明,思想建设与法制建设是相辅相成的,法制建设固然重要,思想建设也同样不可缺少。一个人只要具备了鞠躬尽瘁完全彻底的敬业精神和负责态度,法制的缺失可以有效弥补,但是缺少了责任心,即使有了健全的法制,也不一定能够得到认真落实。法制如果不能必行,就等于没法制。所以,我们在大力加强老年人权益保障制度建立的同时,决不能忽略了全社会尊老敬老竭诚服务的大力风气培植,齐心撑起法律援助的“保护伞”,把维护老年人权益的观念,深深印在人们的脑海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