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这样一个特殊群体,他们流浪在异乡,他们身份不明,他们是“无名氏”。没有人认识他们,如果他们遇害死亡,这些“无名氏”死者的权利该由谁来主张(见1月26日《海峡导报》)?
这个貌似在替交通事故中意外死亡的“无名氏”维权的讨论,大有“项庄舞剑意在沛公”的味道。记得前几年看过一个报道,某地发生了一起严重的交通事故,因为死者为“无名氏”,所以只能由当地的民政部门代理诉讼。从这个案件被法院受理,并且被媒体关注报道的现象来看,民政部门代理“无名氏”诉讼,应该没太大的法律上的障碍。
然而在这次同安区法院召开的“侵权责任法框架下的交通事故赔偿问题”研讨会上,某些执法部门关注的并不是为“无名氏”维权的问题,而更关心“无名氏”死亡赔偿金的使用问题。从与会者直白的表态我们可以看出端藐,“将交通事故中无名氏死亡赔偿金设立为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救助交通事故中的贫困受害人。”
从法律上说,民政部门替“无名氏”维权无障碍,这也是应尽之职。可是民政部门却从维权偏向了维“利”,并不关心“将交通事故中无名氏死亡赔偿金设立为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这种行为是否损害了的“无名氏”的个人利益。从另一个角度说,民政部门是否有权做出这种有违被代理人切身利益的决定?民政部门的这种选择,是在代表“无名氏”的个人利益,还是在代表某些职能部门的利益?
至于因为一些肇事车辆逃逸尚未破案等等原因,造成部分交通事故受害人及其家庭生活因此陷入困境,这些都是政府职能部门应负的管理责任。现在看来,相关部门不仅在寻找“无名氏”的家属上消极懒惰,在解决困难家庭的问题上也缺乏责任感,但却积极的想着用权力去打“无名氏”死亡赔偿金的主意,却不知此举无异于在拆东墙补西墙。
不管是“无名氏”也好,还是“有名氏”也罢,他们都具有同等的法律上的权利。“有名氏”的死亡赔偿金别人没有权力动,“无名氏”的死亡赔偿金别人也没有权力动。一向被人忽略的“无名氏”,之所以受到如此多的职能部门的严重关注,不是因为有哪个部门要认真维护他们的权益了,不是因为有哪个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让他们变成“有名氏”了,而是有一批暂时闲置的死亡赔偿金。
一个弱势群体被某些职能部门突然过度关注起来,不是某些职能部门出于政绩的需要,就是那些弱势群体被某些职能部门认为还有可观的利用价值。一个有关“无名氏”死者的权利该由谁来主张的讨论,竟然离题万里之远。可见在某些职能部门的眼里,“无名氏”死亡赔偿金的价值,要远远高于“无名氏”的价值。可见某些职能部门在“主张”“无名氏”死者的权利的同时,更希望在“主张”的过程中达到权利转换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