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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庭审犯罪减刑案应常态化
www.fjnet.cn?2010-05-12 16:38? 徐云鹏?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5月6日上午,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假释案件合议庭,在梅河口监狱进行公开庭审。拟减刑罪犯、检察人员、刑罚执行机关代表、执行干警代表和其同监服刑人员共40多人参加了服刑人员杨某的减刑庭审。据了解,这是吉林省首次适用开庭程序审理职务犯罪减刑案件,在全国法院系统也尚属首次。(据2010年5月11日《城市晚报》)

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此番把减刑公开庭审搬到监狱来开,让当事人亲身参与审理的整个过程,增加审理透明度,也使其他旁听人员及服刑人员能够看得到服刑人员是怎样获得减刑的,从而避免了社会公众对减刑、假释审理工作藏匿“猫腻”的怀疑,这无疑是加强司法监督的一次有益尝试,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在减刑、假释案件审理中的公开、公正、公平,有利于促进阳光审判、和谐司法,增强了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信心。但愿它能够制度化、常态化。

据了解,通常,减刑、假释案件一般采取书面审核的方式,材料主要是由刑罚执行机关监狱提供。实践当中,由于书面审核程序不公开、透明度不够,加上社会上各种说法都有,比如人们经常听到的“家属花钱摆平”之说,致使服刑人员的减刑、假释问题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与猜疑,令司法机关形象受损,法治权威降低。

开庭做“减法”,司法公信大。此次公开庭审减刑案的典型意义还在于,服刑人员杨某是因贪污罪、受贿罪、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而受到刑罚的职务犯罪分子。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所进行的非法活动。受到刑罚制裁的杨某,曾经是政府机关里有头有脸的掌握实权人物,也是权力腐败的牺牲品。对职务犯罪人员的刑罚和减刑、假释的审理,自然会受到人民群众的广泛关注,而公正与否,自然会吸引人们的眼球,必将直接关系到法治的权威与尊严。

如今,保证法律的切实实施日益成为公众的强烈呼声和法制建设的一项紧迫任务。“究竟用什么来保证法令的执行呢?第一,对法令的执行加以监督。第二,对不执行法令加以惩罚。”列宁在十月革命前针对当时俄国的《新工厂法》所做的论断,至今仍然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这说明司法监督是保证法律实施的重要手段。

监督是法律的保鲜剂。权力需要制约,不受约束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这已是经千百年政治实践验证的政治公理。实践反复证明,为防止减刑权力的滥用和异变,保证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忠于法律,公正执法,必须建立起最广泛、最切实的司法监督制度。

完善监督程序,开通监督渠道,是加强司法监督的关键。确保减刑权力公正行使,必须建立起一套能及时发现和揭露各种违法行为的程序和方法,使其具体化为各种主体特别是人民群众能够顺利掌握并切实操作的规则,减少漏洞风险,避免和纠正司法活动中的主观随意性和无序倾向,做到渠道畅通,信息沟通,上情下达,下情上达,监督有效,及时发现、反映和处理司法活动中的各种违法行为,以解决监督的有名无实的问题。是此,我们就可以说,公开庭审减刑案,为我们开启了一条加强司法监督的正确思路,顺此开拓下去,必将是司法活动监督的日臻完善,引领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信心的迅速回归。


责任编辑: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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