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治社会,即便没有舆论监督,违法的当事人,无论身份多么高贵,都应受到处罚;另一方面,即使有舆论监督,对违法当事人的处罚也应当公平、公正。
3月28日下午,辽阳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就市检察院工作人员王妍殴打辽阳市白塔区实验小学学生高某相关情况举行新闻发布会。同一天,辽阳市公安局白塔分局决定对王妍处以拘留十五天、罚款一千元的治安处罚。而辽阳市检察院也决定先行停止王妍工作,根据相关组织程序作出进一步处理。
笔者注意到,王妍掌掴小学生的事件发生在3月23日下午,而对王妍的处罚却是3月28日作出的,难道对这么一件轻微违法的事件调查取证需要长达五天的时间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更重要的原因是,王妍打人事件被传播至网络,引发了汹涌的网情,这才由辽阳市公安局、市检察院举行了新闻发布会,进而对王妍作出了以上偏重处罚。
比起一些官员违法事件在网络披露后,网上喧闹一片,而网下有关部门岿然不动,这起事件应当是反应迅速,处理及时,体现了辽阳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对网情的尊重。但是笔者还是有几个疑问,疑问之一是,如果不是网络舆论的压力,有关部门是否会对这位案件质量管理处的书记员进行治安处罚?疑问之二是,即便有了网络舆论监督,有必要对她进行顶格的治安管理处罚吗?
这两个问题是相辅相成的。如果在网络曝光前,我们的有关部门并不打算给这位书记员进行处罚,说明现在的处罚只是迫于舆论压力,是应付网情的需要,并非严格执法。其二是,在网络舆论监督下,我们对这位书记员进行了顶格处罚,也并非是严格执法,而是考虑到网络舆论在燃烧,要迅速扑灭网情,避免这种舆论蔓延到公安、检察机关,就必须下重典,将当事人与机关进行分离,哪怕让违法的当事人暂时受点委屈也在所不惜。但是,我要说,无论如何,这些做法都不是法治社会的正常做法。
在法治社会,即便没有舆论监督,违法的当事人,无论身份多么高贵,都应受到处罚;另一方面,即使有舆论监督,对违法当事人的处罚也应当公平、公正。由此观之,一两次的网络监督胜利实在不值得网民过分骄傲,只有监督执法者常态执法,才是网络监督的终极胜利。
- 2010-03-29辽宁女公务员因车漆被刮掌掴小学生被拘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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