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公开征求意见的《征信管理条例》,对保护个人隐私、知情权和异议权等方面均作出了规定,这些问题近年来做得的确不尽如人意。从这个角度,尽快出台这部条例当然会有利于规范和约束征信市场机构的活动。
但这套征信系统应当采集哪些信息以及怎样把这些信息纳入信用记录,还需要进一步征求社会意见。据央 行有关人员透露,今后个人水、电、气的缴费情况将纳入信用记录。这意味着,征信系统所采集的信用信息可能会涵括大部分社会生活领域。
在现行运作框架下,个人对信用记录的产生和操作几乎没有任何“讨价还价”余地。媒体经常报道有人到银行办贷款,才发现自己因为各种原因进了黑名单,而在不少情况下,那些所谓不良信用记录都属于非主观意愿产生的,理应加以撤销。但银行等机构一般并不这么做,而是直接采纳这些信用记录判“死刑”——最多补充一句:“有问题找征信中心去。”一个人违法判刑还能上诉,但是征信机构却说“对不起,这个真没有”,想想看,这是多么可怕的事情。
水、电、煤气费和银行业务(比如还贷)还不一样,在这类事情上偶尔忘记的人想必不少。如果都像上面说的情况那样,只要发生欠缴现象就一律打入黑档案,那么几年下来,我想不良信用名单将会是一个非常“壮观”的景象。那样的话,这套征信系统不改弦更张,就只有把自己搞得一点公信力都没有了。这里的问题,不仅在于应当赋予个人异议权(这方面可以假定条例出台后便可获得解决),还在于如何认定这些信息和个人信用之间的关系。
我相信,除了那些真的不想去缴费的人,偶尔忘记缴费并不必然意味着这个人就是个信用不良者。所以,征信机构或信息提供者(水电煤企业)有必要从程序上来保证尽量不会伤及无辜。做到这点其实并不难,相关企业在履行告知责任后,可以设置一个缓冲期:只有当超过这个期限,才把相关缴费信息记入信用档案。这样的话,人们就不会因一时之失成了“信用败坏者”,而征信机构也不必受理大量的异议申请——走到这一步,肯定是件麻烦事。
其实,我并不很赞成把这类信息纳入信用记录。因为建设征信体系目的在于提高社会诚信,而如果把大量具有偶发性特征的社会信息作为判断信用的标准,不免显得过于随意轻率。这样看起来像是在帮助那些企业催缴欠款,但实际上会让人觉得是把个人信用记录变成一种“信用威胁”。用这种方式打造“诚信社会”,合适吗?
话说回来,这部条例并未明文规定把水、电、煤缴费情况纳入信用记录。也许这只是个别央行官员的看法。不过从大量相关报道来看,一些公用事业和企业始终有着把征信系统当作“催款机”的冲动。如果真有这么一天,监督管理部门不能不注意和防范可能因此引起的社会不良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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