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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开胸验肺医院是公法变私法
www.fjnet.cn?2009-08-14 11:16? 南方都市报?来源:    我来说两句

河南省卫生厅日前通报批评郑大一附院,并对其立案调查,给出的理由是:该院在不具备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情况下,诊断职业病例,违反《职业病防治法》。正是这家医院,于今年6月9日应张海超要求开胸验肺,确诊他是“尘肺合并感染”。而此前郑州职业病防治所出具的诊断书,否认张患有尘肺病。继张海超事件后,河南省卫生厅对郑大一附院的惩罚再度引发愤怒的谴责。

郑大一附院遭到主管部门的立案调查,可看作是张海超事件的延续。在这起轰动一时的维权事件中,28岁的张海超被迫开胸验肺,郑大一附院的结论已被证明是准确无误。而因为渎职,郑州职业病防治系统的多人被革职,特别讽刺的是,这些人多拥有国家认可的职业病诊断资格。张海超们的权益恰恰被够“格”的人搁置,如今竟以不够资格为名对郑大一附院开出罚单,着实令荒谬的现实更荒诞。

问题在于,查办医院确有法律依据,它们写在《职业病防治法》的第72条。这让惩治郑大一附院的决定更像是一种合法报复。它的坏影响是多方面的:综合医院对职业病人进行合乎医学道德的诊断或被压制,张海超们将被继续控制在显失判断力的职业病防治系统,而该系统之外的纠错机制将被消解,《职业病防治法》的外部监督力量将被破坏,总之让职业病防治的法治环境异化。

张海超事件之后,修订职业病防治法规的呼声很高,这是从根本上消除类似悲剧的关键。然而主管部门认为只是个案,并不准备反省现行法规的弊端。张海超开胸验肺的做法确实很极端,但它作为个体抗争的激烈方式,其实带有普遍的教训意义。当职业病患只能被限定在垄断性质的诊断体系,一旦这个体系出了错误,再加上缺乏其他救济渠道,病人的身体和健康权只能被眼睁睁地耗尽。

张海超不是一个人,而是一个群体的代表。职业病防治法规理应成为他们可以援引的最重要凭据。郑大一附院的介入,绝不是对专门法的忤逆,实为最有效的补充、印证和督察。卫生管理机构应该对类似的力量加以尊重和支持。现在以法治的名义打击郑大一附院,显示了要将《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权力部门化,其后果是将公法变成“私法”,用实际行动走向了法治的反面。

细读《职业病防治法》可以发现,法律在赋予职业病防治系统以权力的同时,也规定了职业病鉴定、监察企业职业病生成环境、改善工人工作境遇、维护工人权益的责任。但由于法规的排他性,令职业病防治体系自成一统。张海超事件证实,执法部门有选择地执法乃至枉法裁决的情况时有发生。如果职业病防治法只对防治部门有价值,调查郑大一附院也就在意料之中。

河南省卫生厅罔顾郑大一附院提供的宝贵借鉴,僵硬地执行《职业病防治法》,偏狭地将职业病防治建立在专有资格之上,这与职业病防治法例的精神背道而驰。由此暴露的反法治倾向必须要警惕。张海超事件已经说明,就职业病诊断的公正性而言,最核心的是人性。

郑大一附院为张海超维权实现转折性突破作出了积极努力,正确的做法不是用法律去束缚它,或将其驯化成系统的一分子,而是以真正的法治精神尊重它作为外部监督的存在,承认这种监督来源的独立性和完整性。职业病也是病,绝对不该被一部法规所垄断。假如法律只被用来巩固对职业病领域的专属地位,病人的痛苦和无奈就会被利益所遮蔽,法治也将变味。而这些并不是无谓的担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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