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东南网 > 理论频道> 前沿资讯 > 正文

消除“中国式”就业歧视 我们仍在路上

www.fjsen.com?2013-05-09 15:45? ?来源:人民网 我来说两句

【性别门槛】

我国多部法律均明文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第23条、《劳动法》第13条都明文规定,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用人单位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但截至目前的现实是,就业性别歧视引发的纠纷“很难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各地女性起诉用人单位歧视的案件即使能够成功立案,却总是最终落得败诉。”柯倩婷说。

虽有法律保障,为何就业性别歧视仍得不到惩罚?在柯倩婷看来,就业性别歧视“司法维权难”的根本原因,在于现有法律规定过于宽泛,对司法实践的指导不够。“缺乏实施细则,没有可操作性。”她举了一个具体实例。当法官问女大学生:“‘不招女生’究竟给你造成了多少身体伤害、实际物质损失?”女大学生往往答不上来,因为她从一开始就失去了“机会”。

“司法实践里,多是以被歧视者损失的程度作为是否立案及判决的标准,但损失程度究竟为何,很难量化。”她说,这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

如何应对:在司法实践不成熟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劳动部门监管就业歧视

“目前的现实是,相关机构对涉嫌性别歧视的用人单位处罚力度过低。罚款多的两三万,少的话两三千。对于用人单位几乎没有威慑力。”黄溢智告诉记者。

他介绍,原人事部和国家工商总局的《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中明确,对就业歧视可以进行处罚,但在各地的《人才市场管理细则》中就没有制定处罚的标准。“具体落实上,还需要各地各部门出台相关政策性文件。”

在他看来,行政机构的作用不应仅限于“仲裁与协调”,还可以增加对涉嫌歧视的用人单位的处罚力度,“提高威慑力”。

温语轩的成功,被视为“个人的一小步,就业歧视维权的一大步”。

黄溢智认为,这证明了一条新路径的可行性。“在司法实践不成熟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劳动部门监管就业歧视。”

实际上,《再就业促进法》中有相关规定,劳动就业部门对就业歧视问题负有监管职责。“但目前相关细则不够明确,各地也未运用。长期以来,行政部门对就业歧视的监督,很大程度上成为空白地带。”

  • 责任编辑:陈玮
  • 打印
  • 收藏
  • 【字号
相关新闻
相关评论
页面无法找到_澳门黄金城_澳门黄金城赌城-官网@
 
页面没有找到,5秒钟之后将带您进入首页!
澳门黄金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