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收入分配政策,促进分配领域的公平正义
树立“富民强国”的发展理念,调整国家与企业、个人的分配关系。新中国成立后,我国面对当时的国际和国内形势,为了国家安全和国力的提高,实际上奉行了一条“强国富民”的发展思路。在这一发展思路下,导致国民收入分配“向政府和企业倾斜”。这是造成“税收侵蚀工资”和企业“利润侵蚀工资”的根源所在。改革开放以后,我国提出了建设小康社会的发展战略,日益重视“富民”的问题。但由于“强国富民”的发展思路具有很强的思维惯性、机制惯性和利益惯性,使得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一直在艰难中前行。为此,我们必须尽快扭转“强国富民”的发展思路,树立“富民强国”的发展理念。
更加注重初次分配的公平正义,调整“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分配政策,努力提高居民初次分配占GDP的比重。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有效率与公平的关系,初次分配重效率,再次分配重公平有失公正。如果初次分配中只讲效率、牺牲公平,不仅导致社会上两极分化,而且最终也难以维持效率。而且我国目前“居民收入占比”下降的原因,主要问题还是出在初次分配领域中。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告诉我们:所有制是分配制度的基础,初次分配是分配的主体,再分配是分配制度的辅助部分。初次分配的制度是“收入分配制度”的基石。
一是制定工资稳步增长的长效机制。目前,我国劳动力价格被严重低估。要用法律和行政的手段加快扭转劳动力价格偏离劳动力价值的问题。如:制定工资稳步增长的长效机制,严格监督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实施情况,建立健全工资协商制度等。
二是鼓励居民更多的参与资本性收益的分配,使更多的居民拥有资产性收入。主要途径是改善小企业的经营环境,尤其是投融资环境,鼓励居民投资和创业。打破垄断企业和行业对生产要素的垄断,消除不公平的要素分配机制。使更多的中小经营者在经营中分享更多的国民收入。
三是千方百计增加就业机会。因为,就业决定居民工资性收入的来源,是提高居民的“劳动报酬占比”的关键所在。为此,要使充分就业优先于经济增长的目标,成为宏观经济的首先目标。在实施国家的产业政策、投资政策和调整经济结构的过程中,要更加充分考虑增加就业的问题。
加快构建公共财政体制,发挥公共财政的调节作用。国民收入再分配与国民收入初次分配都必须以公平为基本原则,但二者也存在着一些差异,国民收入初次分配具有激励、优化资源配置等多方面的功能,而国民收入再分配的功能可以归结为:矫正初次分配不公平的功能;创造初次分配公平条件的功能;实现人类社会基本价值的功能;促进和调节经济发展的功能;促进社会和政治稳定的功能等。而这些功能的发挥取决于政府的财税体制。
一是调整财政收入结构减轻普通劳动者的税赋负担。继续推进新一轮税制改革,改变税制结构,在完善个人所得税的征管等方面,适当减轻普通劳动者的税收负担。现行个人所得税税率级距设计不合理,低档次税率累进过快,使得中低收入者税负上升较快。应对工资薪金所得税率结构进行调整,减少税率级次,拉开税率级距,提高低档税率对应的应纳税所得额标准,减轻中低收入者税负,适当调高高收入者的税负。在税制改革中加快调整税制结构,降低增值税、营业税收入的比重,大幅提高消费税的收入比重,实行行政性垄断特别收益金制度,进行资源税改革。
二是调整财政的支出结构提高民生支出比重,构建“民生财政”。据财政部的数据显示,2010年,中央财政用于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和就业、住房保障、文化方面的民生支出合计 8898.54亿元,增长19.9%。我国针对民生领域的财政支出增长幅度引人瞩目,但与发达国家乃至部分发展中国家相比,中国公共财政投入占GDP比例依旧偏低。要改变这一现状必须调整财政支出结构,不断提高民生支出比重,构建“民生财政”扭转收入分配差距。
三是加快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由于我国不同地区发展状况不同,导致了不同地区的居民收入差距,因此,建立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成为协调区域经济发展、提高欠发达地区居民收入水平的重要政策选择。为此要加快建立一般性转移支付为主、专项转移支付为辅的转移支付体系。
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调整财政支出结构,适当调整、压缩经济建设支出、行政管理支出,增加社保支出比例。建立健全来源多元、稳定可靠的社会保障基金筹集机制。坚持“普惠”的原则,在制度涉及上降低准入门槛,倾斜困难群体,着力抓好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要按照城乡统筹的要求,在完善城镇社会保障制度的同时,加快农村社会保险制度建设,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各级财政还要加大对社会保障的投入,减轻企业和个人缴费负担,使社会保险费用的筹措比例降至合理水平。下浮企业社会保险费缴纳比例,特别是较大幅度降低用人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作者单位:中共内蒙古自治区集宁市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