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现实选择:对占编人员和不占编人员在人事管理上求同存异
面对目前事业单位占编人员和不占编人员两种身份、两种管理制度并存的实际情况,在人事管理上求同存异是改革的现实选择。
求同,即用岗位统一内部管理,在岗位聘任上一视同仁。原人事部下发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中明确指出:事业单位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岗位管理是聘用制度的基础,要对所有人员一视同仁,采取统一岗位聘任和考核办法,纳入统一岗位管理制度中。要做到这一点,必须把握的基本原则是岗位聘任与级别管理彻底分开,岗位按照岗位的要求聘任,级别按照干部选拔任用制度规定的资格条件和程序晋升,以尽可能消除占编人员的级别在岗位聘任中的潜在影响,从制度上避免事业单位占编人员“职务能上不能下”、“待遇能升不能降”的情况,使占编人员和不占编人员在一个起点上竞争。
存异,即在求同的基础上对聘用期限、级别及保障待遇等问题区别对待。占编人员和不占编人员的差别是短时间内无法消除的,主要体现在与级别有关的医疗、住房、养老和解聘辞聘等方面。因此在国家对这些方面没有出台新的改革措施的情况下,宜区别对待:对占编人员在签订合同期限方面实事求是,签订长期合同,对占编人员的行政级别和专业技术职务根据规定套入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级别,与国家规定的保障待遇相衔接;对不占编人员实行合同管理和社会保障制度。
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根本举措:建立与聘用制度相适应的事业单位社会保障制度
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关键环节在于取消行政级别和建立社会保障制度。
从目前改革进程来看,随着岗位聘用制度的逐步推行,行政级别已趋于淡化,失去了其在人员晋升中的关键作用;但干部保障制度仍在实际运行着,成为推进改革的根本性障碍。
干部保障制度的核心是干部养老制度,这一制度的特点是人员在职期间没有货币化的养老金积累,如中途离开事业单位,其退休后的养老待遇将大打折扣,这造成了人员“能进不能出”;另一方面,由于养老、住房、医疗等各项保障水平都与行政级别挂钩,导致在推行聘用制度中级别既无法淡化,更无法取消,造成了职务“能上不能下”。要实现真正意义上的聘用制度,根本措施是改革事业单位的干部保障制度,建立起与聘用制度相适应的事业单位社会保障制度。
在国家整体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进程中,事业单位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是从干部管理制度向聘用制度转换和进一步贯彻落实“十二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的标志和分界线。以此为标志,在国家层面,占编人员的闸门正式关闭,干部管理制度全面退出事业单位,事业编制失去其决定人员身份和管理制度的特殊作用,聘用制度才得以在事业单位全体人员管理和人事管理的全过程中切实发挥作用。(作者单位:深圳海关风险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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