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设计:
核心是制度安排
政治设计是以制度安排为核心的社会设计。它是人类“生命自觉”和“社会关怀”的产物。人类历史发展中的不同阶段,政治设计积累了丰厚的思想资料。作为规划科学范畴的政治设计,其“工具理性”在于,它从比较本原的层次上触及和作用于社会。政治设计通过对社会整体性观照和“通盘考虑”,通过“选择”和“择优”,对规划对象设计相对合理的结构、体制或程序,使它能达到整体“最佳”状态,并提供实现一定目标的技术方案。政治设计性态(political design nature),表明一种政治设计具有何种“物性”。政治设计性态主要表现为:
1.规则性设计。规则性设计是政治设计中设置刚性的规制以约束和规范特定对象的技术类型。各种游戏规则如宪法、法律、制度的创制,都属规则性设计范畴。人类社会现有的各种规则,主要产生于两种形态:一种是在历史文化的演进中经积累、调整、选择而逐渐发展起来的;另一种则是根据现实需求人为设计的。两种形态虽然都是人类的创造,但后者更是“制度理性”的产物。
2.架构性设计。架构性设计是通过框架性、结构性的结构创设,来建构一定的政治建筑。架构性设计具有建构组织框架、结构体系等技术特征。人类文明愈发展,组织化程度愈高。而社会的运行结构、社会的组织形态乃至产业布局、群体筛离、居住空间分布等,都是一种“架构”。架构合理性关联文明发展和一个社会的运行绩效。
3.程序性设计。人类社会的正义许多时候是通过程序来保证的。“实质正义”必须通过程序编制来体现和保证。程序之设置,就是以刚性的“秩序”来保证过程和结果的相对公正。程序性设计是政治设计中通过事先编制“秩序”约束,以对一定过程和目标施加控制的技术性态。
4.伦理性设计。在一定程度上,任何社会的伦理系统都是营建和设计的结果,或者说是自觉完善的结果。伦理是一个社会文化约束的精神产品。伦理性设计是政治设计的理论、精神性创制行为。各种意识形态的规划产品,都属伦理性设计的性态范畴。伦理性设计提供精神性约束的“软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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