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邓小平反复强调要重视维护和保障我国公民的人权。为了保障人民民主,邓小平重申要实行“三不主义”:不抓辫子,不扣帽子,不打棍子。“在党内和人民内部的政治生活中,只能采取民主手段,不能采取压制、打击的手段。宪法和党章规定的公民权利、党员权利、党委委员的权利,必须坚决保障,任何人不得侵犯。”
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如何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使他们具有高度的责任感对待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一个极为重要的方面,就是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切实保障人民参加管理国家和各种经济文化的权利。为此,邓小平强调,发展社会主义经济,要重视物质利益原则,同时也要“切实保障工人农民个人的民主权利,包括民主选举、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以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增强他们的主人翁意识。1978年12月,邓小平就指出:“当前最迫切的是扩大厂矿企业和生产队的自主权,使每一个工厂和生产队能够千方百计地发挥主动创造精神。”1987年3月,他在会见外宾时又强调,搞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除了要进一步改革开放之外,“还要使人民有更多的民主权利,特别是要给基层、企业、乡村中的农民和其他居民以更多的自主权”。
我们所主张的人权,是最广泛的人权,是“多数人的人权”,是“全国人民的人权”。对此,邓小平指出:“要讲人道主义,我们保护最大多数人的安全,这就是最大的人道主义!”这从我国的宪法和法律对公民权利的规定可以得到充分证明。2004年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在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部分,首次将“人权”概念引入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人权写入宪法,是社会主义人权发展的重大突破,也是中国民主宪政和政治文明建设的一件大事,是中国人权发展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同时,我国宪法和法律对人权保障非常重视,不仅规定了广泛的享有公民权利的主体,而且规定了广泛的公民权利内容。
在中国享受人权的主体是广泛的。在现阶段,我国的权力主体包括占全国人口绝大多数的工人、农民、知识分子、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甚至海外爱国华侨等关心祖国命运的人,都可以成为我国宪法权利的享有者。即使对那些极少数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公民来说,他们仍然享有与其身份相适应的公民权利。
中国公民所享受的人权范围是广泛的。我国宪法对我国公民享有的广泛权利作了明确规定,这些权利不仅包括公民的生存权、人身权和政治权,而且包括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的权利。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但享有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生命、健康、合法的财产权,而且享有广泛的政治权利和自由、社会经济权利和文化教育权利等其他方面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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