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国家和生产单位之间的关系,毛泽东指出,各个生产单位要在统一领导下有自己的独立性,才会发展得更加活泼。“把什么东西统统都集中在中央或省市,不给工厂一点权力,一点机动的余地,一点利益,恐怕不妥。中央、省市和工厂的权益究竟应当各有多大才适当,我们经验不多,还要研究。”[6]29他还指出,农村合作社经济要服从国家统一经济计划的领导,同时,在不违背国家的统一计划和政策法令下保持自己一定的灵活性和独立性。“对于国家的税收、合作社的积累、农民的个人收入这三方面的关系,必须处理适当,经常注意调节其中的矛盾。”[6]221。 1956年4月,毛泽东在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谈到农村个人和集体的利益分配问题。他说:“我同意这样一种意见,即农业总收入的百分之六十到七十应该归社员,百分之三十到四十归合作社和国家,其中包括合作社的公益金、公积金、生产费、管理费和各种杂费,包括国家的公粮和公粮附加。合作社和国家顶多占百分之四十,最好只占百分之三十,让农民多分一点。”[6]52
在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之间的关系时,毛泽东主张,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是第一位的,不能把个人利益放在第一位。他说:“公和私是对立的统一,不能有公无私,也不能有私无公。我们历来讲公私兼顾,早就说过没有什么大公无私,又说过先公后私。个人是集体的一分子,集体利益增加了,个人利益也随着改善了。”[2]134他还说:“要讲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把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放在第一位,不能把个人利益放在第一位。”[2]36
2.正确处理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之间的关系
1956年,我国个别地方发生了少数人闹事的问题。这些人闹事的直接原因是有一些物质上的要求没有得到满足,而这些要求,有些是应当和可能解决的;有些则是不适当的和要求过高,一时还不能解决的。在分析这种情况时,毛泽东指出:“应该承认:有些群众往往容易注意当前的、局部的、个人的利益,而不了解或者不很了解长远的、全国性的、集体的利益。不少青年人由于缺少政治经验和社会生活经验,不善于把旧中国和新中国加以比较,不容易深切了解我国人民曾经怎样经历千辛万苦的斗争才摆脱了帝国主义和国民党反动派的压迫,而建立一个美好的社会主义社会要经过怎样的长时间的艰苦劳动。因此,需要在群众中间经常进行生动的、切实的政治教育,并且应当经常把发生的困难向他们作真实的说明,和他们一起研究如何解决困难的办法。”[6]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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