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
①参见陈之迈:《中国政府》,上海:商务印书馆,1946年;陈之迈:“公务员惩戒机关”,《社会科学》,1936年第1卷第2期;吴绂征:《公务员惩戒制度》,上海:商务印书馆,1940年。
②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春秋左传正义·桓公二年》卷五,北京:中华书局,1980年,第1743页。
③李启成:《清末民初澳门黄金城:设立行政裁判所的争论》,《现代法学》,2005年第5期,第163~173页。
④⑤张晋藩:《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年,第406、322页。
⑥吴绂征:《公务员惩戒制度》,上海:商务印书馆,1940年,第17~27页。
⑦宋教仁:《论都察院宜改为惩戒裁判所》,陈旭麓主编:《宋教仁集》,北京:中华书局,1981年,第280~282页。
⑧万仁元等主编:《中华民国史史料长编》(第2册),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第166页。
⑨刘杰伟:《走向制度解决之路——熊希龄内阁与民国初年的政治制度移植》,硕士论文,四川师范大学,2002年,第8页,中国优秀博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⑩贺凌虚:《近代中国政治体制论集》,台北:五南图书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第211页。
⑾钱端升等著:《民国政制史》,上海:商务印书馆,1945年,上海书店1989年影印,第182~183页。
⑿颜军:《孙中山民权主义研究》,博士论文,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2000年,中国优秀博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⒀陈之迈:“公务员惩戒机关”,《社会科学》,1936年第1卷第2期,第396页。
⒁蒋介石在“宁粤对峙”时就曾无奈地告诫国民党员:“切忌为无汪、胡即不成党之奇言所惑也。”见金以林《从汪、胡联手到蒋、汪合作——以1931年宁粤上海和谈为中心》,《近代史研究》,2004年第1期。
⒂“胡汉民孙科在巴黎电交中政会议之《训政大纲》及其在二届五中全会后对该大纲所作之说明”,孔庆泰主编:《国民党政府政治制度档案史料选编》(上册),合肥:安徽教育出版社,1994年,第581页。
《人民论坛》 (2009-11-11 第0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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