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巡视监督的内容更加拓展
巡视监督内容的确定,是开展好巡视监督的重要依据,也有助于引导被巡视地区、单位党组织及其领导干部正确履职、有效作为。此次《条例》在继续把执行民主集中制、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自身廉政勤政、选拔任用干部列为巡视内容的同时,有新的拓展。一是明确将科学发展观的贯彻落实情况纳入巡视范畴。科学发展观是我们党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规律认识的深化,是指导发展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集中体现,是党执政理念的重大飞跃。科学发展观能否全面贯彻、认真落实,越来越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能否全面协调可持续推进的关键。把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情况明确作为巡视监督的重要内容,既有利于引导各级党组织领导班子真正用科学发展观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也有利于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维护党的政治纪律。二是增加对作风建设开展情况的巡视监督。领导干部作风是领导干部党性修养、政治品质和道德境界的具体体现,把“开展作风建设的情况”纳入巡视范畴,充分表明了我们党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今年,胡锦涛总书记科学分析当前复杂的国内外形势和党的建设面临的突出问题,在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会突出强调,要加强领导干部党性修养,树立和弘扬优良作风。因此,将作风建设情况作为巡视内容,是落实中央重大部署的重要体现,对加强和改进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维护党员干部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四、巡视工作的程序更加规范
完善程序规定,是巡视监督制度得以实施的重要保证。既重实体,又重程序,是《条例》的重要特色。《条例》专章规定了“工作程序”,共17条,约占总条数的34.7%;扣除总则、附则的条款,程序条款与实体条款基本上“平分秋色”,这也体现了我们党的立法技术更趋成熟。一是程序要求贯穿巡视工作的全过程。如规定巡视组在开展巡视前,应当向同级纪检、组织、人事、审计、信访等部门了解情况;开展巡视后,应当通报工作安排和要求,说明巡视目的和任务;巡视结束后,应当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巡视情况等。二是巡视工作方式的规定更加详细。开展巡视工作的关键是发现问题,发现问题的重要前提是采取有效的工作方式。为增强发现问题的能力,《条例》明确赋予巡视组10项巡视方式,与《党内监督条例》和2004年《巡视工作的暂行规定》相比,授权更多,规定更具体。如规定,对专业性较强或者特别重要问题的了解,可以商请有关职能部门或者专业机构予以协助。三是增加了一些操作性强的时限规定。比如,对省区市党委、地市级党委的巡视,在其每届任期内“1至2次”。又如,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巡视办”)应当提前10个工作日将巡视工作安排书面通知被巡视地区、单位。再如,被巡视地区、单位应当在巡视组反馈意见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上报整改方案。四是更加注重公开透明。比如,对于开展巡视情况,要求被巡视地区应当通过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公布巡视工作的监督范围、时间安排以及巡视组的联系方式等有关情况;被巡视单位应当通过内部通报等方式公布上述情况。又如,对于整改情况,要求除特殊情况外,被巡视地区、单位应当将整改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布,等等,以公开透明求得巡视工作的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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